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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作者:云企招聘网 时间:2020/7/31 阅读:511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单独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当“麦当劳”改名“金拱门”后,职员工与麦当劳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在原麦当劳公司的工作年限由变更后的金拱门公司承继,员工的相关权利不受影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据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名称后,不影响原先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名称的书面通知。当然这是北京市的规定,其他地方的劳动合同中暂时不变更用人单位名称也可以,但是当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公司名称变更后招用新员工的,用人单位应当使用新的名称,即金拱门公司,不得再继续使用麦当劳公司这个名称。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有些用人单位因变更了名称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劳动者不愿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当然,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案例】袁嘉华于2002年9月24日进入上海联华复星公司工作,入职时担任店长,2004下半年担任总经理助理兼企业质量负责人。双方签订了2008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华复星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14年3月21日,太安堂公司向袁嘉华出具《劳动关系转移协议》,明确“上海联华复星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原与乙方(袁嘉华)签订的劳动合同,由甲方(太安堂公司)继续履行,甲方(太安堂公司)负责办理乙方(袁嘉华)的劳动用工和社保缴纳等相关事宜,乙方(袁嘉华)在上海联华复星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所服务的工龄视为在甲方(太安堂公司)工作服务工龄,乙方(袁嘉华)原工作职责和薪酬福利维持不变,原劳动合同各项条款不作任何变更,由甲方(太安堂公司)继续履行”。2014年4月25日,袁嘉华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载明:鉴于上海联华复星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被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购,原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公司名称、法人、企业文化等等);现已变为上海太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14年4月17日公司人事提出签约通知。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认为:本人目前尚无法适应现在的公司工作环境,故请公司解除与本人的劳动雇佣关系。2014年7月31日,袁嘉华提起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太安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7410元。法院认为,联华复星公司名称变更为被上诉人后,太安堂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现因袁嘉华自身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太安堂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关注二

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35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务行为都是代表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一类法律主体,内部由决定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机构,其虽然由自然人担任,但自然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变动,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归属却不能变,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没有变。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使原麦当劳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务行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实践中也常常出现这种情况,有些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换了,新任负责人强迫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不愿履行劳动合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注三

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往往与投资人变更联系在一起。如本次对于麦当劳的收购完成后,中信股份和中信资本在新公司中将持有共52%的控股权,凯雷和麦当劳(全球)分别持有28%和20%的股权。至于投资人的变更,原则上也不会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用人单位仍要继续履行其与劳动者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的股份转让、资产流动与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涉及本公司一个主体,只是公司股东、投资人的变动,不涉及他方公司;另一种则涉及他方公司,即存在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对于第一种情况,股权收购一般不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当收购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成为目标企业的股东时,由于目标企业未发生主体变化,所以目标企业对员工的所有承诺继续有效,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同时,由于收购企业也没有发生主体变化,所以收购企业也不能以投资人或股东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从实体上确立了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承继制度,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当然第二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承继作为基本模式被引入后,并不排斥双方当事人在这一模式基础上进一步协商。另外,尽管分立、合并确立了新主体履行旧合同的基本格局,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改制后出现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目前披露的资料显示,本次麦当劳变更投资人,基本上还是属于以上第一种情况,所以,原劳动合同不受影响,不需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更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样,职工也不能以用人单位变更投资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www.classywithabudg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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