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云企招聘网

手机APP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场薪闻 > 职场指南 > 劳动法规 > 以具有从属性来认定刑法中的“劳动者”
以具有从属性来认定刑法中的“劳动者”
作者:云企招聘网 时间:2020/7/11 阅读:501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的范围及其认定就成为认定本罪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宪法中“劳动者”的使用语境来看,其既可以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可以是“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可见,“劳动者”在我国宪法上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不能笼统地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进行定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一般将其理解为狭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从适用对象来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用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民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常见于民事雇佣、承揽加工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是指通过与用工方订立民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付出劳务而获取报酬的劳务提供方。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相比,民法未对劳动者的资格和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其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民法上的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一般只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而不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不平等性。民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虽然也是劳动或服务的付出者,但由于其与用工方之间一般只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其主要是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为限。显然,我国宪法中劳动者的外延明显大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而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内涵又明显区别于民法中的劳动者。那么,关于本罪中的“劳动者”究竟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概念、术语含义有其独立性,虽然在形式上可能会与某些非刑事规范的概念、术语相同,但是其内涵和外延却未必一致。刑法对有关术语、概念的界定有其独立的判断标准,并不必然要以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另外,如果将本罪中的“劳动者”仅作劳动法意义上的理解,对于民法上那些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者”而言有失公平。笔者认为,从有效威慑、打击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宜将本罪中的“劳动者”作宽泛理解,但这种宽泛不是等同于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围,否则将造成打击范围过广,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对本属于私法调整领域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行干预,主要是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在严厉中又彰显其人文关怀。对此,美国著名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曾指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不能够真正地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意志自由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的一方会受到极大地压制,就像真的受到了强迫一样,为了维护这种平等,社会可以进行干预。”劳动者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所具有的不平等的一面,即劳动者一旦被纳入用工者的劳动组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就必须严格遵守用工方的规章制度,听从用工方的指挥领导。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工方还可以依照内部规定对其予以惩戒,劳动者实际上处于一种被用工者管理和支配的从属地位。可见,在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处于不平等地位的情况下,为维护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平等,国家的公权力是可以进行干预的。刑法为维护这种“弱势公平”而“根据人的强弱不同区别对待”就是一种具体体现。这是因为“‘强势公平’使人抽离于社会,将人的社会属性人为剥离,会引起强弱区别的加剧,导致社会矛盾,而‘弱势公平’正是为了矫正‘强势公平’的弊端,对其主体根据‘强弱身份’而区别对待,从而实现社会的整体平衡”。具体到本罪,刑法正是通过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进而在最大限度内实现社会的整体公平。因此,只要是与用工方之间存在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且为实现这种劳动关系而处于从属地位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中的劳动者。其范围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上与用工者之间具有从属性的劳动者。例如,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返聘的退休人员劳动报酬的行为,家庭雇佣中的雇主不支付受雇保姆佣金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本罪。

来源:www.classywithabudget.com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