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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法院招考10名聘任制司法警察简章
作者: 时间:2008/8/28 阅读:243次
因工作需要,经昆山市人事局同意,昆山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任制(地方事业编制)司法警察(以下简称聘任制司法警察)10名(其中男性8名,女性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昆山户籍及人事关系在昆山市的在职人员(含昆山籍生源应、往届毕业生)。
    二、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3.年龄在28周岁以下(1980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男性身高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双眼单裸视力在1.0(含)以上;
    5.经审查,适合在司法警察岗位工作;
    6.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聘任制司法警察:
    (1)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5)其他不宜在司法警察岗位上工作的。
    三、招考程序
    1.报名和资格审查(由昆山市人事局、昆山市人民法院组织)
    (1)报名时间:2008年9月4日9:00—15:00;gaoxiaojob,报名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二楼(昆山市前进东路1258号)。
    (2)报名和资格审查:本次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加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内容为身高、视力等,通过现场目测的考生,再进行报名。
    2008年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含在校期间的全部课程成绩)原件。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社会在职人员或往届未就业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件。在职人员还需提供工作(人事)关系证明;未就业毕业生还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以上提及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均需验证原件,交复印件。
    报名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登记表》,交本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考试费100元(按苏价费函[2007]146号规定)。
    (3)报考人员公示:对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张榜公示3天,接受监督。公示地点:昆山市人力资源市场(www.kshr.com.cn)。
    2.体能测试(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体能测试合格者参加笔试。体能测试的内容、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详见《体能测试通知》。
    3.笔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
笔试内容为文化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专业知识。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详见《准考证》。
    (1)文化基础知识复习范围:大学语文基础知识、作文、2007年1月1日以来的时事政治。
    (2)法警专业知识复习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3)笔试将于体能测试后由全省法院系统统一时间进行,考场、考试时间另行通告。
    笔试成绩将在昆山人力资源网公布。
    4.面试(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按体能测试成绩占40%、笔试成绩占30%的权重比例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成绩为百分制,不设合格分数线。面试分数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面试时间、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5.体检和考核政审(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在考生总成绩(体能测试占40%、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均采用百分制计算)合格分数线以上,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人选(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高分者),总成绩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体检标准除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注:身高、视力如前规定),另加检二对半。
    经体检合格的人选由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考核政审。因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递补人员的总成绩须在60分以上。
    6.聘用
    (1)公示。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根据面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间,若有群众反映问题,昆山市人民法院将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
    (2)聘用。对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昆山市人事局发放《录用通知》,办理聘用相关手续。用人单位按规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自谋职业。
    四、纪律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即予查处。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512-57371237、0512-57719732。
    五、其它
    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条件如实申报,在整个招聘过程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应聘资格,责任自负。报名者一旦被录取,须按《聘用通知》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六、本简章由昆山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512-57709730)。
昆山市人事局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就高就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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